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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协各工作机构与县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口协商办法
发布日期:2010-07-20 10:45:39 来源: 点击次数:0

中共佛坪县委办公室

佛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政协佛坪县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县政协各工作机构与县级有关

部门和单位对口协商办法》的

通        知

 

各党(工)委、党组,县委、县政府、县政协各工作机构、直属事业机构,群团:

《县政协各工作机构与县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口协商办法》已经县委、县政府、县政协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佛坪县委办公室

佛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政协佛坪县委员会办公室

2008年5月12日

 

 

县政协各工作机构与县级有关部门

和单位对口协商办法

(2004年政协佛坪县第六届委员会制订;2008年政协佛坪县

第七届委员会第一次修订)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和省市委的《实施意见》精神,充分发挥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作用,进一步加强县政协各工作机构与县级有关部门和单位之间的联系,促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对口部门和单位

(一)      县政协办公室——县委办、组织部、统战部,

人大办,政府办、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民政局、信访局,工会、妇联、团县委。

(二)县政协提案法制委员会——县委办、政法委(综治办)、法院、检察院,政府办、公安局、司法局、相关提案承办单位。

(三)县政协经济科技委员会——县委农工部、工商联、科协,发展计划局、经贸局、科技和农业局、财政局、统计局、林业局、水利局、审计局、城建局、环保局、交通局、安监局、国土资源局、旅游局、中药办、扶贫办、技术监督局、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

(四)县政协教文卫体学习委员会——县委宣传部、党校,文教体育局、卫生局、计划生育局、食品药品监督局、广播电视局、信息中心。

除以上相对固定的对口协商部门外,县政协办公室及各专门委员会可根据需要,邀请对口部门以外的有关部门参与协商。县委、县政府有关部门也可邀请县政协对口部门以外的相关工作机构参与协商。

二、   对口协商的主要内容、形式和要求

对口协商主要围绕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建设中群众关注度高的问题进行。主要形式和要求是:

(一)信息交流。对口双方制发的文件、简报、资料等,需要交流的要及时相互抄送。

(二)通报情况。对口双方应定期或不定期通报重要工作情况,征求意见,增进共识,汇聚力量,推动相互改进工作。

(三)列席会议。对口双方召开的重要业务或工作会议,应视情况邀请对方参加。

(四)调查、考察、研讨论证。县委、县政府有关部门制定重要规划、计划、方案、政策、工作新举措等,要按照“三在前,三在先”(重大决策要协商在党委决策之前,人大通过之前,政府实施之前;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先协商后决策,重要人事安排和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先协商后决定,制定重要行政措施,先协商后通过)的规定,共同协商、研讨论证。

(五)县政协办公室及各专门委员会组织的调查、视察、考察等活动,县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应给予积极支持配合。

(六)结果反馈。县政协办公室及各专门委员会送出的调研报告、视察报告、建议案、意见建议,县级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研究办理,并及时反馈。

三、对口协商程序

(一)每年初由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共同组织对口协商会议,确定协商工作计划,年终进行工作总结。工作计划要从实际出发,量力而行,在实践中探索总结,逐步使协商工作经常化、制度化。

(二)县政协办公室及各专门委员会要根据工作实际有选择的与其对口相关部门和单位每年至少开展2次以上对口协商活动。

(三)协商活动力求规范化,形成书面材料后,视情况向上级领导机关报告和抄送有关单位。

(四)对协商的重大问题或重要意见建议,部门之间难以解决的可提请县委、县政府、县政协进一步协商解决。

四、对口协商活动的组织领导

对口协商工作由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分管督查工作的负责人和县政协办公室、各专门委员会负责人负责组织协调,各对口协商部门和单位的主要领导负责此项工作。对口的部门和单位应积极主动,紧密配合,加强联系。协商中的重大问题双方应及时沟通情况,并定期向各自分管领导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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