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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办理政协提案和调研视察社情民意所提意见建议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0-08-03 10:42:58 来源: 点击次数:0

中共佛坪县委办公室

佛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政协佛坪县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办理政协提案和调研视察社情

民意所提意见建议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政府,县直各党(工)委、党组,县委、县政府、县政协各工作机构、直属事业机构,群团:
  现将《关于办理政协提案和调研视察社情民意所提意见建议的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把办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好,并结合办理工作实际,及时反馈执行中遇到的问题,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  

 

中共佛坪县委办公室

佛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政协佛坪县委员会办公室

2009年3月3日

 

 

关于办理政协提案和调研视察社情民意

所提意见建议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推动政协提案和调研视察、社情民意所提意见建议的办理落实,提高民主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中发〔2006〕5号)和省委、市委的《实施意见》(陕发〔2006〕18号、汉发〔2007〕30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办理的内容和范围

(一)县政协提交的提案和建议案;

(二)县政协专题调研、视察后提交的调研视察报告中所提出的意见建议;

(三)县政协组织开展评议司法机关及政府部门工作后形成的意见建议;

(四)县政协全委会、常委会、专题对口协商会提出的意见建议;

(五)县政协以《佛坪政协》、《社情民意》等形式反映的意见建议;

(六)县委、县政府、县政协领导对委员意见建议的批示。

第三条  提案和建议案的办理程序和要求

(一)交办。在政协全体会议闭幕以后,县政协提案法制委员会将提案和建议案以正式文件函交县委办公室或县政府办公室,县委、县政府办公室根据提案内容合理确定承办部门,将提案分交有关部门办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提案,承办部门应在七日内与交办机关协商,经同意后将原件退回交办机关,由交办机关重新转交其他部门办理。

(二)承办。承办提案或建议案,要坚持注重实效的原则,要在解决问题上下功夫,严禁玩文字游戏。各承办部门对交办的提案和建议案要逐件登记,专题研究,提出拟办意见。必要时还应深入现场实际勘查,研讨最佳办理方案。承办部门对难以决定又涉及重大事项的提案,应提出办理意见后提交县委、县政府相关会议研究解决,对当年无法办结,需跨年度办理的提案或建议案,要建立台帐,跟踪办理,直至办结再答复提案者。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共同办理的,主办部门应主动会同协办部门研究提出办理意见,办结后由主办部门予以答复。

(三)督办。县委、县政府督查机构及县政协提案法制委,要建立长期协调机制,掌握承办部门办理提案和建议案的进展情况,采取上门了解、电话催办、召开专题座谈会等方式强化督办,帮助协调解决办理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四)审核。各承办部门对提案和建议案的答复,须经相关负责人审核把关后,由本部门主要领导审定签发。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办理的提案和建议案,由办公室主管领导审签,重点提案或重大问题建议案须经主管副书记、书记或主管副县长、县长审签。

(五)答复。各承办部门对政协提案和建议案的办理情况要向提案者进行书面答复。答复件应以承办部门名义,不能以承办部门内设机关或下属机构的名义答复。答复内容要有针对性,表述准确,文字简练,语言恳切。委员联名提出的,应逐一寄送提案人。在向提案人答复的同时分别抄送县委、县政府办公室和县政协提案法制委员会。对全委会议期间提交的政协提案,承办部门一般应在六个月内办复完毕。闭会期间提交的提案应在三个月内办复完毕。

(六)反馈。各承办部门发送提案复函时,应附送《征询意见表》,征求提案人对办理结果的意见,并认真研究改进工作。各承办部门在办理复文前后,要走访提案人,征求他们对办理结果的意见建议。如提案者对办理结果不满意,承办部门应重新研究,作进一步答复。

(七)检查通报。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县政协提案法制委员会,每年对承办部门办理政协提案工作进行检查考核,并对办理情况进行通报。

第四条  意见建议的办理程序和要求

(一)批办。政协调研视察报告、评议工作意见建议、各种例会形成的意见建议,社情民意等送达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后,由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批示办理意见。

(二)交办。县委、县政府督查机构根据领导批示意见,对需办理和落实的事项进行分解,内容单一的直接交相关部门办理,内容涉及多个部门联合办理的,应确定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并以正式文件予以交办,注明办理时限。

(三)办理。承办部门在收到交办事项后,应进行登记,确定专人办理。采取召开党组或专题会议的形式进行研究,必要时,还需深入现场勘查、座谈、走访,认真办理落实,并将办理落实情况在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送县政协办公室,抄送县委、县政府办公室。

(四)检查。县委、县政府办公室分别牵头,会同县政协办公室,每半年对政协调研视察报告、社情民意等反映的意见建议和有关领导批示的办理情况进行检查,加大督办工作力度,并及时通报检查情况。

第五条  本办法由县政协提案法制委员会负责解释,并对未尽事宜商相关部门作具体补充。

第六条  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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