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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佛坪县委员会委员担任民主监督员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7-07-31 12:01:46 来源: 点击次数:0

政协佛坪县委员会委员担任民主监督员

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政协民主监督员队伍建设,规范民主监督员的管理,充分发挥民主监督员的作用,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有关规定及相关文件要求,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民主监督员的任职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坚持原则,实事求是。

(二)熟悉县情和相关工作,具有较高的政治理论素质和专业知识水平。

(三)参政议政意识强,工作经验丰富,具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感和社会影响力,能在党政部门与群众之间起到桥梁纽带作用。

(四)热心监督员工作,有参与监督活动的时间和精力,敢于和善于进行民主监督。

第三条  政协委员担任民主监督员按照选聘与选派相结合的原则确定人选,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一)民主监督员选聘

1. 县直各部门和单位聘请县政协委员担任民主监督员,须事先向县政协办公室正式发函,提出聘请人数、聘任条件和主要工作内容等有关要求。

2.县政协办公室根据聘请单位的工作性质和聘任要求,同对口专门委员会协商拟定初步人选,报请县政协分管副主席审定,并征求委员本人意见。拟定人选要向所在单位的党组织征求意见。

3.民主监督员选聘建议名单由县政协办公室拟定,报请主席会议批准。

(二)民主监督员选派

1.县政协根据民主监督工作的需要,确定受监督的部门和单位。

2.县政协办公室根据被监督部门和单位的工作性质和特点,协商对口专门委员会提出初步人选,报请县政协分管副主席审定,并征求委员本人意见。拟定人选要向所在单位的党组织征求意见,工商联、有关人民团体成员及无党派人士,还应听取其所在工商联、团体组织的意见。

3.民主监督员选派建议名单由县政协办公室拟定,报请主席会议批准,以县政协办公室文件向被监督部门和单位正式选派,并由被监督部门和单位向民主监督员颁发聘书及相关证件。

第四条  民主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省、市、县地方性法规及重大改革措施的实施情况;

(二)贯彻执行上级党委和政府重要方针政策的情况;

(三)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情况;

(四)社会主义政治建设、经济建设、社会建设、文化建设、生态文明建设等方面情况;

(五)部门或单位司法公正、依法行政以及工作人员遵纪守法、廉政勤政、优质服务等情况;

(六)部门或单位解决人民群众生活中“热点”、“难点”、“焦点”问题的情况;

(七)县政协建议案、委员提案和重要建议的办理落实情况。

第五条  民主监督员的职责

(一)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宪法、法律和法规及相关知识,不断增强民主监督的责任感,提高民主监督的能力;

(二)积极参与县政协和聘请单位组织的检查监督活动,通过建议和批评进行监督;

(三)坚持实事求是,深入实际,联系群众,全面、客观、准确地反映情况,但不能干预其正常工作;

(四)积极支持和宣传聘请部门或单位的工作,向其反应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和检举、投诉,不直接处理、解决问题,可用适当的程序和方式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五)主动与县政协保持联系,及时反映监督情况和社情民意信息。

第六条  受监督部门或单位的职责

(一)制定相应的计划与安排抄送县政协办公室、民主监督员,并确定一名领导具体负责民主监督工作;

(二)充分尊重和热情支持民主监督员的工作,主动向民主监督员通报全局性工作安排、年度工作目标进展及完成情况、廉政建设、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相关政策制定出台等重要工作,邀请民主监督员参加有关活动,提供本行业、本部门(单位)的相关资料;

(三)对监督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认真办理,及时整改,及时反馈;

(四)定期与县政协沟通民主监督工作情况,不断改进和加强监督工作。

第七条  遵循“肯定与批评相结合、明察与暗访相结合、阶段性监督与全程跟踪监督相结合、个人监督与组织监督相结合”的原则进行民主监督。对于在监督工作中发现重大问题及敏感事项,应及时书面报告县政协办公室。涉及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纪检监察机关反映。

第八条  民主监督员的管理

(一)委员担任民主监督员工作在县政协主席会议领导下进行,由县政协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县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对民主监督员的工作进行指导;

(二)担任民主监督员的委员,须本人填写《县政协委员担任民主监督员登记表》,县政协办公室和监督单位盖章备案;

(三)被监督单位有3名以上政协委员担任民主监督员的,应成立民主监督小组,明确1名小组长,负责与县政协办公室的工作联络。民主监督员的任期由被监督单位与县政协协商确定,任期一般不跨届;

(四)原则上每一名政协委员同一时期只担任一个单位或部门的民主监督员,因工作特殊需要亦不得超过两个单位。选派民主监督员时,应回避直系亲属担任主要领导的单位和部门;

(五)民主监督员属兼职,不脱离原工作单位和工作岗位,不领取被监督单位的报酬。民主监督员所在单位要为民主监督员履行监督职能给予大力支持,提供便利条件;

(六)县政协根据情况需要,不定期组织民主监督员进行专题监督检查,并向县委、县政府及有关部门报送专题建议;

(七)县政协办公室每年向县政协主席会议报告一次民主监督员的履职情况;

(八)县政协定期召开民主监督员工作会议,对履职工作成绩突出、成效明显的监督员,给予适当的奖励或者建议所在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第九条  民主监督员的纪律要求

(一)严格遵守党纪国法,勇于和善于同违法、违纪、违规行为作斗争;

(二)不得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监督的宴请或礼品;

(三)不得擅自要求被督查单位派车;

(四)不得干预被监督单位业务和正常的公务活动;

(五)不得借监督之便挟办私事或为自己、他人谋取私利;

(六)严格遵守保密规定,确保做到不泄密。

第十条  本办法经县政协九届二次常委会议通过,报县委、县政府同意后实行。

 

 

2017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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