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佛坪县委员会
提案审查工作细则
(2019年3月26日政协佛坪县第九届委员会主席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提案审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建设,提高立案提案质量,更好地发挥提案在政协协商民主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省市《提案审查工作细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提案审查工作是按照提案标准、原则、程序等确定提案是否立案及其处理方式的过程,遵循“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提高质量、讲求实效”的工作方针,严格立案标准,规范审查程序,提高审查质量,保障提案者通过提案履行职能的权利,充分发挥提案建言献策的重要作用。
第三条 提案审查工作主体是提案审查委员会或提案委员会。每届政协佛坪县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提案审查工作由第一次会议预备会议决定成立的提案审查委员会负责,之后提案审查工作由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的提案委员会负责。
提案审查的具体工作,在政协佛坪县委员会全体会议(以下简称政协全体会议)期间由大会秘书处提案组承担,在闭会期间由提案委员会承担。
第四条 提案审查时,依据提案提交时间分为大会提案和平时提案。每年10月1日至次年政协全体会议规定的提案统计截止时间提交的提案为大会提案,其它时间提交的提案为平时提案。
第五条 提案审查处理工作由县政协提案委员会审核。未经组织程序批准,不得向与审查处理工作无关人员和新闻媒体公开提案内容。
第六条 予以立案的提案,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以个人或联名形式提出的提案,提案者应为本届佛坪县政协委员和驻佛坪市政协委员;以集体形式提出的提案,提案者应为县政协各参加单位、人民团体、界别,政协各专门委员会,以及政协全体会议期间的委员小组或联组。
(二)提案内容应围绕党和国家大政方针在我县的贯彻落实和中共佛坪县委、县政府的中心工作建言献策,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实际问题,具有严肃性、科学性、可行性。
(三)提案须是提案者调研查证和认真思考的成果,坚持一事一案、实事求是、简明扼要、内容完整,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建议。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案,不予立案。
(一)与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不相符的。
(二)国家明令禁止的。
(三)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
(四)与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或政协全体会议决议、常务委员会会议决议相违背的。
(五)委员中中共党员提出的对党内有关组织、人事安排等方面有意见的。
(六)委员中工商联成员提出的反映本组织内部问题的。
(七)进入诉讼程序或者行政复议、仲裁程序,尚未结案的。
(八)涉及执纪执法机关正在审查的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的。
(九)超出人民政协履职范围,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求进行质询或追责的。
(十)涉及举报单位和个人的。
(十一)为本人或亲友解决个人问题的,或代转他人来信的。
(十二)宣传、推介具体作品、产品的。
(十三)属于学术研讨的。
(十四)所提问题已经得到解决的。
(十五)内容空泛,没有具体建议的。
(十六)超出本县管辖和职权范围的。
(十七)提案审查委员会或提案委员会审定不予立案的其他情况。
第八条 提案审查工作分为初审、复审、终审三个环节。
大会提案由县政协大会秘书处提案审查组或提案委员会进行审查。
平时提案由县政协提案委员会进行审查。
第九条 初审
(一)核对提案者资格。提案者资格应符合第六条第(一)项的规定。以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名义提交的纸质提案,须由该组织加盖公章;以界别、委员小组名义提交的提案,须集体同意、召集人签名。
(二)核对提案是否有涉密内容。如有涉密应按保密规定处理。
(三)核对提案是否重复提交。如同一提案者重复提交相同提案,只保留一个提案。如不同提案者提交相同提案,保留第一个提案,之后提交的做并案或撤案处理,并通知相关提案者。
(四)审查提案内容,视情况做必要的文档格式整理。
(五)确定提案承办单位。对拟立案的提案,根据提案内容涉及的事权,确定提案承办单位。
第十条 复审
(一)对提案是否立案提出明确意见。
(二)对提案是否公开提出意见。
(三)对拟立案的提案,审查承办单位确定是否准确等。
(四)对初审意见有异议的,可直接进行修改,也可退出初审进行重新审查处理。
初审后平时提案,由提案委员会负责复审。
第十一条 终审
复审后的大会提案,提交提案审查委员会或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审定。
复审后的平时提案,提交县政协提案委员会有关负责人审定。
第十二条 在政协全体会议期间的常委会上,由提案审查委员会或提案委员会书面报告大会提案审查情况。
提案审查情况报告(草案)由大会秘书处提案组起草。内容包括提案审查基本情况、提案主要内容分类及提案交办等后续工作情况。提案审查情况报告(草案)报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提交政协全体会议闭幕会通过。
第十三条 立案提案的交办。
立案提案程序交办。县政协全体会议期间,经审查立案的提案,会后按“归口管理”的原则,会同县委、县政府督查室及时召开提案交办会,集中送交有关承办单位研究办理;政协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经审查立案的提案,由提案委员会及时送交有关单位承办。
承办单位收到交办的提案后应及时进行核对,对提案审查结果有异议的,应在交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具体调整意见,经县委、县政府督查室或县政协提案委员会研究后决定是否进行调整;经协商没有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县政协提案委员与县委、县政府督查室协商确定办理单位。
第十四条 对符合立案标准,但反映同一问题、建议相似的提案,承办单位可与提案者沟通协商并案办理,提案者均并列为第一提案者,承办单位需同时答复全部第一提案者。提案合并情况应书面告知提案者。
第十五条 不予立案的提案,以下列三种方式处理:
(一)对有一定参考价值,但不宜以提案形式处理的提案,转送有关部门做工作参考处理。
(二)对反映社情民意信息的提案,转送县政协委员联络与民族宗教委员会处理。
(三)对于超出本县管辖和职权范围的,视情况作为驻佛市政协委员提案素材,由驻佛市政协委员向市政协反映。
所有不予立案提案处理结果均以书面形式告知提案者。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政协佛坪县委员会提案委员会负责解释,自主席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