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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佛坪县委员会会议议事规则
发布日期:2012-10-30 10:21:44 来源: 点击次数:0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佛坪县委员会会议议事规则

(2012年3月13日政协佛坪县第八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

第一次会议通过)

 

为推动政协佛坪县委员会全体会议、常委会议、主席会议、专委会议、联席会议、党组会议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各级政协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         全体会议

第一条 全体会议是政协委员会围绕团结民主两大主题,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的最高形式。

第二条 全体会议坚持民主、求实、团结、鼓劲的方针,广开言路,求同存异,民主协商,集思广益,鼓励委员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 每届委员会的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及界别设置,须在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举行前一个月,经上届委员会主席会议审议后,由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任期内有必要增加或者变更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时,经主席会议审议同意后,由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

第四条 全体会议一般于每年第一季度举行一次。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临时决定召开时间。全体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能举行。

第五条 全体会议由常务委员会召集主持,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由预备会议选举产生的主席团召集主持。会议日期和议程由常务委员会决定,并于会前半个月通知全体委员。需临时召集全体会议的临时通知。

第六条 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选举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和常务委员;

(二)学习贯彻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协商讨论我县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大问题并提出建议和批评;

(三)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提案工作情况报告和其他报告;

(四)讨论本会重大工作方针、任务并作出决议。

第七条 根据主席会议的提议,常务委员会为全体会议进行下列准备工作:

(一)审议通过全体会议议程草案和日程;

(二)通过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提案工作情况报告和其他报告;

(三)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增加或者变更的建议名单;

(四)通过全体会议秘书长、副秘书长建议名单;

(五)审议提请全体会议审议的建议案草案;

(六)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

第八条 预备会议由上届常务委员会授权主席会议主持,主要任务是通过第一次全体会议的议程草案和日程,通过本次会议主席团、主席团会议主持人、秘书长和提案审查委员会名单。

主席团会议由主席团会议主持人主持,主要任务是审议提请全体会议通过的决议,决定全体会议的其他事项。

主席团、主席团会议主持人和秘书长工作至会议选举产生本届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常务委员为止,提案审查委员会工作至本次会议结束为止。

第九条 全体会议设立会议秘书处,秘书处由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组成,办理常务委员会或主席团会议交付的事项和处理会议日常事务。

第十条 全体会议开幕会的任务:

(一)通过会议的议程;

(二)听取县政协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

(三)听取县政协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

(四)听取其他报告或说明。

第十一条 全体会议闭幕会的任务:

(一)通过会议的各项决议和报告;

(二)决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增加或者变更;

(三)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全体会议期间,委员列席人代会,听取并讨论政府工作报告及其他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 全体会议可安排大会发言。各人民团体、专委会、委员个人或联名均可提交书面发言材料。发言人一般应为政协委员,也可由团体的负责人或委托其他成员发言。大会发言人选由大会秘书处按照“讲求质量、兼顾各方”的原则确定。

第十四条 全体会议各次大会的执行主席、主持人由常务委员会议协商决定。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的执行主席、主持人由主席团会议协商决定。

第十五条 全体会议邀请县委、人大、政府、人武部、法院、检察院等领导同志出席。邀请县委、人大、政府各工作机构,群团及驻佛双管单位的负责同志和在县的市政协委员列席。也可根据情况邀请其他人士列席。

第十六条 委员应按照会议议程积极参加全体会议的各次会议和各项活动,因病或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和参加活动时,须履行请假手续。

第十七条 各人民团体、专委会和委员均可提出提案。提案的审查工作,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由大会提案审查委员会负责,以后各次会议由政协提案委员会负责。

第十八条 全体会议可就涉及全县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事项、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向县委、县政府提出建议案。

第十九条 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参加政协的团体或占总数四分之一以上的委员联名,可提出建议案草案。建议案草案经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后,由常务委员会决定是否提请全体会议审议。

第二十条 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产生本届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和常务委员,组成常务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和常务委员的建议人选由主席团审议后提交各委员小组充分酝酿讨论。主席团根据委员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提交大会选举。选举工作由会议主席团领导。

第二十一条 全体会议选举采用等额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选举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候选人得到的赞成票超过全体委员的半数方可当选。

第二十二条 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的选举办法,由主席团会议审议后提交全体会议决定。其他各次全体会议的选举参照第一次全体会议的选举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全体会议的决议和建议案,应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四条 全体会议须由新闻单位作系列报道。

 

第二章  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二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主持委员会的会务,在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处理委员会的工作。

第二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由主席、副主席和常务委员组成。主席主持常务委员会工作,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

第二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工作职权:

(一)协商决定下届委员会委员名额和委员人选及界别设置。协商决定本届委员会增加或者变更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

(二)召集并主持全体会议。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前选举第一次全体会议主席团;

(三)组织实施政协章程规定的任务;

(四)执行全体会议的决议;

(五)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审查通过提交县委、县政府的重要建议案;

(六)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增加或者变更时,常务委员会提出建议名单,由全体会议决定;

(七)决定委员会工作机构的设置和变动,并任免其领导成员;

(八)根据政协章程,决定对参加政协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奖励和纪律处分事宜。

第二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季度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开。

第二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的日期和议程由主席会议确定,应于会前一周发出书面通知。

第三十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席主持,也可由主席委托的副主席主持。

第三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讨论决定委员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二)传达学习省、市、县委和各级政协的重要会议与文件精神;

(三)协商讨论县委、县政府的重大方针政策以及社会生活中群众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听取县委、县政府以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对有关重要问题的报告或说明,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审议提交全体会议的文件;

(五)审议重要的建议案、调研视察报告和其他报告;

(六)审议委员会年度工作报告等。

第三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视会议内容和需要,可邀请县委、人大、政府有关领导及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列席会议、通报情况、听取意见。政协各委办负责人及与议程有关的人员列席会议。

第三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举行。会议要发扬民主,对议题进行充分协商讨论,全面反映委员意见和建议。会议的议案或其他需要表决的事项,须经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时,必须履行请假手续。

第三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作出的决定,提出的建议、意见和批评,须经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签发,以委员会或办公室文件形式送达有关方面。

第三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一般应作新闻报道,并由办公室编发会议纪要或会议简报。

 

第三章  主席会议

第三十七条 主席会议由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参加,一般每月召开一次,主要负责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各委办负责人可列席会议。

第三十八条 主席会议由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主持。会议议程由主席或副主席提出,也可由各委办负责人提出建议,报主席或主席委托主持会议的副主席确定。

第三十九条 主席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学习国家宪法、政协章程的有关规定,学习社会主义建设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学习统一战线和人民政协的理论和政策,学习经济、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知识。研究部署学习工作;

(二)审议本届委员会增加或者变更的委员名额和人选,提请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审议下届委员会委员名额、人选及界别设置,提请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

(三)根据政协章程和有关规定,安排协商活动,决定协商的形式和内容;

(四)议定常务委员会会议的议程,审议提交常务委员会会议的文件和其他重要事项;

(五)研究涉及委员会全局性的工作方针,对委员会及其常委会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提出建议;

(六)受常务委员会的委托,主持下一届第一次全体会议预备会议;

(七)审议委员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专委会的工作计划、工作报告和重要活动方案;决定专委会委员人选;

(八)执行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决议;根据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履行常务委员会的部分职权。

第四十条 主席会议召开前,办公室应将会议时间、地点、主要议题等事项提前通知主席会议组成人员;临时召开的会议临时通知。对提请会议审议通过的事项,提请人应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四十一条 主席会议协商讨论问题,要充分发扬民主,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如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论,双方人数接近,除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统一认识后再做决定。

 

第四章  县政府与县政协领导联席会议

第四十二条 联席会议每年举行一次,一般安排在年中或者年底,必要时也可提前或延期。

第四十三条 联席会议由县政府县长或者县政协主席主持。必要时,也可委托县政府副县长或者县政协副主席主持。

第四十四条 联席会议的出席人员主要是,县政府方面:县长、副县长,办公室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县政协方面:主席、副主席,办公室和各专委会主要负责人。根据需要,可适当安排有关委员列席。

第四十五条 联席会议的主要内容:

(一)县政府、县政协相互通报一定时期的工作情况和下一阶段主要工作安排;

(二)协商讨论全县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三)研究决定加强县政府、县政协之间相互联系和协商的有关事项;

(四)研究县政协需要县政府帮助解决的突出困难和问题;

(五)其他需要共同研究解决的重要问题或事项。

第四十六条 联席会议的议题由县政府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协商提出建议,报县政府、县政协主要领导审定。会务工作及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落实,由县政府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具体负责。

第四十七条 联席会议要编发会议纪要,由县政府县长、县政协主席联合签发,抄送县委、人大、政府、政协相关领导和与会人员,必要时可印发有关工作部门。

 

第五章  专门委员会会议

第四十八条 专门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二次,必要时可临时召集。

第四十九条 专门委员会会议由专委会主要负责同志召集和主持,并提前一周把会议内容通知本委委员。

第五十条 专门委员会会议研究提出本委年度工作计划,报主席会议审定后,由各专委会负责督促落实。

第五十一条 专门委员会在常务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组织委员参加各项活动,做好专题座谈、专题调查和委员提案等工作。专门委员会制定的全年活动计划应向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汇报。

第五十一条 专门委员会提出的重要视察报告、专题调查报告和提案,应提交常务委员会会议或主席会议审查通过后,可以委员会名义交办。

 

第六章  党组会议

第五十二条 党组会议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方针。在民主讨论的基础上,由会议主持人集中多数人意见作出决议、决定。在决定人事任免和重要问题时,实行表决制。

第五十三条 党组会议原则上每月举行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随时举行。会议由党组书记召集主持,也可由书记委托的副书记召集主持。

第五十四条 党组会议必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的党组成员到会方可举行和形成决议,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会议的日期和议题,由党组书记确定。其他党组成员也可对会议议题提出建议。根据工作需要,会议主持人可确定有关人员列席党组会议。

第五十五条 党组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研究制定学习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县委决定、决议的具体措施和办法;

(二)讨论研究重大工作部署、重要工作报告、重要规章制度及以县政协名义向县委、县政府提出的建议案;以党组名义向县委请示报告的重要工作、重要建议及其他重要事项;

(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研究县政协机关工作机构的设置、变动和干部任免、调配、培训、管理、考核等事项;

(四)研究县政协委员会委员名额、委员人选、委员增加或变更事项,并提出建议;

(五)讨论决定县政协机关的重大财物开支事项;

(六)研究党组和机关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指导县政协机关党组织加强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和工会等工作;

(七)讨论研究其他有关重要问题。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规则自县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协商通过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和修改权属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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