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佛坪县委员会
全体会议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佛坪县委员会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全体会议)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陕西省委员会全体会议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全体会议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佛坪县委员会(以下简称政协佛坪县委员会)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的最高形式。
第三条 全体会议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在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事业、共同致力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政治基础上,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充分体现和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型政党制度的特色和优势,促进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各人民团体、无党派人士的团结合作,促进中华民族的大团结大联合,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的协调发展,为巩固和发展爱国统一战线,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实现我县追赶超越、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而奋斗。
第四条 全体会议坚持民主、求实、团结、奋进的方针,广开言路,求同存异,民主协商,集思广益,鼓励委员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第五条 每届政协佛坪县委员会的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及界别设置,须在每届第一次会议举行一个月前,经上届政协佛坪县委员会主席会议审议同意后,由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
每届政协佛坪县委员会任期内,有必要变更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时,经本届主席会议审议同意后,由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
第六条 每届政协佛坪县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举行前召开预备会议,全体委员参加。政协佛坪县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 从该届政协佛坪县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预备会议开始。如遇非常情况,由常务委员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可延长任期。
第七条 全体会议每年举行一次。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临时召集全体会议。
第八条 全体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九条 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选举政协佛坪县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和常务委员,决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变更;
(二)学习贯彻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协商讨论我县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问题,凝聚共识,提出建议和批评;
(三)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和其他报告;
(四)讨论本会重大工作方针、任务并作出决议。
第十条 全体会议由常务委员会召集并主持。每届政协佛坪县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由预备会议选举产生的主席团主持。
第二章 会议的准备
第十一条 根据主席会议的提议,常务委员会为全体会议进行下列准备工作:
(一)审议通过全体会议议程草案和日程;
(二)通过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和其他报告;
(三)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变更的建议名单;
(四)通过全体会议秘书长和副秘书长名单;
(五)审议提请全体会议审议的建议案草案;
(六)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
第十二条 在全体会议举行一个月之前,主席会议提出全体会议的议程草案和日程草案的建议。
第十三条 预备会议由上届常务委员会授权主席会议主持,主要任务为通过本届政协佛坪县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的议程和日程,通过本次会议主席团、主席团会议主持人、秘书长和提案审查委员会名单。
主席团会议由主席团会议主持人主持,主要任务是审议提请全体会议通过的决议,决定全体会议的其他事项。
主席团和主席团会议主持人、秘书长工作至会议选举产生本届政协佛坪县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常务委员为止,提案审查委员会工作至本次会议结束为止。
第十四条 全体会议设立会议秘书处,秘书处由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组成,办理常务委员会或主席团、主席会议交付的事项和处理会议日常事务。
第三章 会议的举行
第十五条 全体会议采取大会和小组会等形式进行。
第十六条 全体会议开幕会的任务:
(一)通过会议的议程;
(二)听取政协佛坪县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
(三)听取政协佛坪县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
(四)听取其他报告或说明。
第十七条 全体会议闭幕会的任务:
(一)通过会议的各项决议和报告;
(二)决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变更;
(三)通过政协佛坪县委员会的建议案;
(四)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全体会议听取并讨论政府工作报告及其他报告,凝聚共识,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九条 全体会议安排大会发言。各人民团体、界别、专门委员会、委员个人或联名均可提交书面发言材料,申请大会发言。大会发言人选由会议秘书处按照有关规定确定。
第二十条 全体会议各次大会的执行主席、主持人由主席会议协商决定。每届政协佛坪县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的执行主席、主持人由主席团会议协商决定。
第二十一条 委员小组可按界别组织,也可由不同界别的委员联合而成。小组会由委员小组召集人(由全体会议召开前举行的常委会议决定)主持。
第二十二条 全体会议邀请中共佛坪县委、佛坪县人大常委会、佛坪县人民政府、佛坪县人武部和佛坪县监察委员会、佛坪县人民法院、佛坪县人民检察院领导同志出席,邀请中共佛坪县委各部门、县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和各人民团体负责同志和驻佛的市政协委员列席。也可根据情况邀请其他人士列席。
第二十三条 全体会议可邀请有关方面人士旁听。
第二十四条 全体会议开幕会、闭幕会以及大会发言,均邀请记者采访;分组会议可视情况邀请记者采访。
第二十五条 委员应按照会议日程积极参加全体会议的各次会议和各项活动,因病或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和参加活动时,须书面请假并经批准。
第四章 会议的提案和建议案
第二十六条 各人民团体、界别、专门委员会和委员、委员小组均可提交提案。提案审查工作,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由大会提案审查委员会负责,以后各次会议由政协提案委员会负责。
第二十七条 全体会议可就涉及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事项、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向中共佛坪县委、佛坪县人大常委会、佛坪县人民政府提出建议案。
第二十八条 全体会议期间,参加政协的各人民团体或占总数四分之一以上的委员联名,可提出建议案草案。建议案草案经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后,由常务委员会决定是否提请全体会议审议。
第五章 选举和表决
第二十九条 每届政协佛坪县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本届政协佛坪县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和常务委员,组成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从本届委员中选举产生。选举工作由会议主席团领导。
第三十条 主席、副主席和常务委员的建议人选名单草案由主席团审议通过后,形成候选人名单草案, 提交各委员小组充分酝酿讨论。主席团根据委员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提交大会选举。
第三十一条 全体会议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候选人得到的赞成票超过全体委员的半数方可当选。
第三十二条 每届政协佛坪县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的选举办法,由主席团会议审议决定。本届其他各次会议的选举参照第一次会议的选举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全体会议的决议和建议案,应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经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后实行,由常务委员会授权主席会议解释。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佛坪县委员会
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佛坪县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筒称常务委员会)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陕西省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常务委员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准则,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为依据,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引下,高举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的旗帜,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促进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各人民团体、各界人士的团结合作,进一步巩固和发展爱国统一战线,促进中华民族的大团结大联合,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积极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为实现我县追赶超越、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而奋斗。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主持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佛坪县委员会(以下简称政协佛坪县委员会)的会务,在政协佛坪县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处理政协佛坪县委员会的工作。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由政协佛坪县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和常务委员组成。
第五条 政协佛坪县委员会主席主持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工作职权:
(一)召集并主持政协佛坪县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届第一次会议前召开全体委员参加的预备会议,选举第一次会议主席团,由主席团主持第一次会议;
(二)组织实现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规定的任务;
(三)执行政协佛坪县委员会全体会议的决议;
(四)政协佛坪县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审查通过提交中共佛坪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人民政府的重要建议;
(五)协商决定下届政协佛坪县委员会的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委员人选及界别设置。协商决定本届政协佛坪县委员会变更的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
(六)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变更时,常务委员会提出建议名单,由政协佛坪县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
(七)决定政协佛坪县委员会工作机构的设置和变动,并任免其领导成员;
(八)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决定对参加政协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奖励和纪律处分事项;
(九)根据需要,授权主席会议行使常务委员会的部分职权;
(十)在非常情况下决定政协佛坪县委员会是否延长任期。由常务委员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得延长任期;
(十一)指导镇(办)政协业务工作。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要认真执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政协佛坪县委员会及常务委员会的规定、决议,积极参加常务委员会工作,加强同各方面人士的联系,广交朋友,及时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常务委员应按有关规定提交年度履职报告。
第二章 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一般每季度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临时举行。常务委员会每年至少举行两次专题议政性会议。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的议程草案和日程由主席会议拟定,于会前半个月将会议的有关事项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临时举行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政协佛坪县委员会主席主持,也可由主席委托的副主席主持。
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组织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学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学习中共中央、国务院、全国政协和中共陕西省委、汉中市委、佛坪县委的重要会议与文件精神,学习时事政治,学习交流业务知识等;
(二)审议政协佛坪县委员会及常务委员会会务和主席会议工作情况的报告;
(三)协商讨论中共佛坪县委和县人民政府的重大方针政策以及社会生活中的重大间题,听取中共佛坪县委、县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对有关重要问题的报告或说明,凝聚共识,提出建议和意见;
(四)审议提交政协佛坪县委员会全体会议的文件;
(五)审议重要的建议案、提案、调研视察报告和其他重要报告;
第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不是常务委员的政协佛坪县委员会各工作机构主要负责人及与议程有关的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 视会议内容和需要,可邀请县委、人大、政府有关领导及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列席会议、通报情况、听取意见,如需通报相关情况原则上由分管县级领导进行通报;必要时,也可邀请有关县政协委员和其他有代表性的人士列席。
第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全体组成人员的三之二多数出席方能举行;会议要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对议题进行充分协商讨论,全面反映委员发表的意见和建议;会议的议案其他需要表决的事项,须经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在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上,根据需要可安排发言。各人民团体、专门委员会、委员个人或联名均可提交发言材料,申请发言,由会议统筹安排。常务委员在会议上提出的重要意见和建议,由办公室整理送交有关部门办理并及时了解办理情况。
第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时,须书面向主持会议的主席或副主席履行书面请假手续并经批准,会议出席情况以适当形式通报。
第十七条 根据需要,可举行专题座谈会,就某项专门问题进行协商座谈,提出意见和建议。专题座谈会邀请有关常务委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参加。
第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闭会期间,由主席、副主席组成的主席会议主持常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常务委员会文件
第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定,提出的建议、意见和批评,须经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签发,以政协佛坪县委员会文件或办公室文件的形式送达有关方面或部门。
第二十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一般应作新闻报道,并由办公室编发会议简报或会议纪要。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经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后实行,由常委委员会授权主席会议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