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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佛坪县委员会委员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0-08-03 10:43:38 来源: 点击次数:0

政协佛坪县委员会委员管理办法

(2007年12月24日县政协七届一次常委会议通过)

 

为加强委员队伍建设,发挥好委员主体作用,激励委员,认真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人民政协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是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县政协按照《政协章程》和全国政协的有关规定,在中共佛坪县委的领导下,坚持团结民主两大主题,围绕“生态立县、药业兴县、旅游强县”战略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组织政协委员开展学习、调研、视察或议政等活动,促进委员在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过程中充分发挥作用。

第二条  政协委员是政协工作的主体,委员具有依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中省市县有关文件规定,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的权利和义务。县政协委员要积极参加政协组织召开的各种会议和开展的各项活动,认真履行所担负的社会职责,为促进民主政治建设进程,推动县域经济社会的又好又快发展贡献力量。

第三条  政协委员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科学发展观,解放思想,坚持改革开放,促进社会和谐,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贡献才智。要自觉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政协理论、政协章程,遵纪守法,不断提高自身思想政治素质和履职能力,主动参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各项活动。

第四条  委员应按时参加全体会议和各项活动。全体会议期间,委员原则上不能缺席。确因公出差不在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到会的,应履行请假手续,由本人或委托他人通过县政协办公室报请县政协领导同意并备案,未经同意应按时到会。

政协常委应按时参加常委会议或其他议政活动,政协常委会议期间,常委原则上不能请假,确因公出差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到会的,应履行请假手续,由本人或委托他人通过县政协办公室报请县政协领导同意并备案,未经同意应按时到会。

每届任期内,政协委员1次无故不参加全体会议、常委2次无故不参加常委会议的,经县政协常委会议协商通过后,在全体县政协委员、常委范围内予以通报。县政协委员累计无故2次或请假3次不参加全体会议、常委一年内累计无故2次或请假3次不参加常委会议,经县政协常委会议协商通过后,取销其委员、常委资格,由县政协办公室通知委员、常委本人和所在单位,同时报送县级有关部门备案。

第五条  县政协组织开展的学习、调研、视察、考察及各种形式的专题议政活动,委员应积极参加并提出意见建议。各专门委员会中的委员接到政协各专门委员会通知后,因公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活动的,须向县政协有关专门委员会请假。

每届任期内,政协委员接到通知后累计2次无故不参加学习、调研、视察、专题座谈及相关议政活动的,由专门委员会具实记载,并报县政协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后,在全体政协委员范围内予以通报;县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委员累计3次无故不参加学习、调研、视察、专题座谈会及相关议政活动的,由专门委员会报请县政协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后,取消其专门委员会成员资格,并由各专门委员会通知委员本人和所在单位。

第六条  县政协委员、常委如有违法、违纪或严重违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行为的,县政协办公室将会同有关方面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视其情节,经县政协主席会议或常委会议协商通过后,分别给予政协委员、常委以通报批评、警告或取消资格处分。

第七条  政协委员、常委接受处分或撤销资格之前,政协党组应对其进行戒勉谈话,政协委员、常委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向政协组织提出申诉。

第八条  政协委员应积极准确反映所代表的党派、团体、界别的意见建议,深入开展“六个一”活动,即为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提出一条合理化的建议或提案;为群众办一件好事、实事;帮扶一户贫困户;引进一项技术或一笔资金;处理一件民事纠纷或办理一件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向政协提供一篇有价值的调查报告或反映群众真实想法的信件。

县政协每年对委员开展 “六个一”活动情况进行考核表彰。

第九条  政协委员应按时参加各学习组的相关活动,积极参加力所能及的社会公益活动,定期向政协组织汇报履行职能情况和工作中取得的成绩,对县政协办公室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发出的调查表或采集的有关资料,要认真填写并及时准确回复。委员如遇工作变动、通讯地址变更,应将变更情况及时告知县政协办公室。

第十条  政协委员的民主权利和人身安全如受侵犯,政协组织会同有关方面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维护委员的合法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委员行使民主权利进行阻挠,不得对提出批评或不同意见的委员进行排斥和打击报复。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涉嫌违法的政协委员采取刑事拘留、逮捕强制措施前,应向政协党组通报,情况紧急的,可同时或事后及时通报。

第十一条  政协委员所在的部门、单位应认真落实中、省、市、县关于政协委员履职的有关规定,切实做到政治上关心、工作上支持,为其履行职能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十二条  政协机关担负着为委员提供服务的重要职责。政协机关的各个工作机构及其全体人员,要认真学习中、省、市、县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文件精神,牢固树立为委员服务的思想,主动加强与委员的联系,努力把政协机关建设成为“委员之家”。

第十三条  委员因工作调动和其他原因离开佛坪服务区域的,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取销委员资格并重新补充委员。

第十四条 本办法经县政协常委会议审议通过后执行。解释权归政协佛坪县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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